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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东省门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协会分支机构工作,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门窗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分支机构,是协会在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业务范围划分而设立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作为协会的组成部分之一,接受协会的直接领导和管理。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活动应使用协会全称。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命名为广东省门窗协会***专业委员会、广东省门窗协会***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协会分支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 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管理规定和协会章程,按照协会章程、业务范围和协会授权,制定本分支机构的工作规程,其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在实施前应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分支机构应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工作规程开展活动,不得开展与协会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 设立、变更及撤销
第八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撤销,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成员应为协会会员。至少有15个以上与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一致的会员方可发起设立。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和规则:
(一)由协会秘书处依据其业务范围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开展的有关活动应严格遵守广东省社会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和《广东省门窗协会章程》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协会发现分支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可要求分支机构整改或撤销:
(一)违反宪法、法律,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
(二)违反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协会章程的;
(三)拒不服从协会领导和管理的;
(四)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或者不能保障开展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的;
(五)从事不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的;
(六)将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七)失去存在必要的。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组成:
(一)分支机构一般设主任单位(可称为专委会会长)1个,副主任(副会长)单位若干个,委员(会员)单位若干个。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是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代表,能够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有良好社会声誉,热爱行业工作并具有完成协会交办工作的能力。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协会中必须担任常务副会长以上级别。
(三)分支机构设立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单位提名。可从协会秘书处专职人员中任命,也可从会员中提名任命。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候选名单,由协会秘书处协商并提名。分支机构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名单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分支机构委员会产生后,由协会任命并在协会网站及公众平台公布。
分支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四年(与协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分支机构表决通过,并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程;
(二)每年定期向协会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三)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相应的活动;
(四)掌握行业动态,对分支机构的发展提出指导性建议;
(五)提出终止建议;
(六)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一般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两次。决议事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办事处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可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但不得重复收取会费。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应围绕协会的发展目标和总体部署,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确定具体工作计划,开展日常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举办的重要活动(包括涉外活动)、重大事项和重要会议应报协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对外印发文件,须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并经会长签发,按照协会办文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时,须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分支机构不单独制定收费标准、不单独收会费,所收会费纳入协会财务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不得直接接受任何机构的资助或捐赠,经协会批准后方可接受,资助和捐赠方可指定专款用于分支机构活动开展。
(三)分支机构报经协会批准后,可对外合作开展收费服务项目,服务费按约定比例划归分支机构单独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费由协会统一管理,每年向分支机构公布资金使用情况。经费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用于经分支机构讨论决定后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不得挪作他用或改变用途性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3年6月16日二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